辅政教育

网站公告:
  • 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8-07-06
  •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其中强制措施经常考到,今天就来学习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二.种类

    (一)拘传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二)取保候审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决定机关:公、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法、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祝大家备考成功!

  •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 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版权所有 凌华辅政教育 www.zjfzgwy.com  备案号:浙ICP备13006442号 
    电话:0571-89839908(杭州)0579-82887768 (金华)13336143337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浙师大科技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