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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知识点——法律(32)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4-19
  •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施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2)注意国体与政体的区别。(3)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4.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国家结构形式所体现的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即职权划分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间的关系;而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间的关系。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政权如果离开这两种形式也就无法实现它的职能。
    6.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
    7.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8.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9.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10.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12.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后,由国家主席公布;(2)任命权,即国家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发布命令权,即发布命令,公布法令。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4)外事权,即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5)荣典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3.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具体是:(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1)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2)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15.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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